重庆科技学院
研究生荣誉称号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成长成才,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 坚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 加强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授予评审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标准。充分体现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坚持导向。坚持贯彻“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 的改革思路,坚持以职业能力提升为导向。
(三)程序规范。严格评审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硕士研 究生。
第二章 荣誉称号类别
第四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分以下四类 :重庆科技学院优秀研究 生干部、重庆科技学院科技创新优秀研究生、重庆科技学院优秀研 究生和重庆科技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三章 申请基本条件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 参评人员需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 的各项活动。
(三)学习成绩优异, 具有创新精神, 诚实守信, 德优品正, 身 心健康。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 :
(一)考试作弊、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行为。其中,凡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在学期间均不得参加评选。
(二)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或寝室水电费。
(三)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或研究生会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
(四)延长培养年限或课程有重修者。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
(一)担任研究生干部(在党团、研究生会和班委任职)尽职 尽责。
(二)学习成绩优良,课程无重修,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 群众基础好, 在各项集体活动中, 有较 好的示范表率作用。
第八条 科技创新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
(一)科研能力较强, 具有创新精神, 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或科技 竞赛活动。
(二)评审年度内在科技创新、科技竞赛、学术论文发表、学术 著作出版、国家授权专利、科研成果奖励、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取 得较好成绩。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
(一)评审年度内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学习成绩优良及以上, 课 程无重修。
(二)科研能力强,刻苦钻研,发挥较好的模范作用。
(三)评审年度内有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专著、专利等)、或 科研成果奖励、或科技竞赛类获奖、或科研项目。
第十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课程无重修。毕业论文或毕业设 计水平较高,成绩为优良及以上。
(二)科研能力强,刻苦钻研,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全面发展,在校期间有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专著、专 利等)、或科研成果奖励、或科技竞赛类获奖、或科研项目累计不 少于 3 项。
第十一条 各培养学院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学院研究生 荣誉称号评审实施办法,并报学校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审领导小组办 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二条 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励名额,结合各培 养学院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确定各培养学院研究生荣誉称号 授予数量。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荣誉称号评 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研究生申请、 导师推荐、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 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由本人填写对应的荣誉称号类别申请审批 表并附上支撑材料。
(二)导师推荐。导师根据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 科研创新能力等提出推荐意见。
(三)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培养学院评审会员会主任委 员召集相关委员根据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创新 能力等进行综合考评,择优评出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本学院公 示 3 天。
(四)学校审定。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学院评 审公示后的拟获奖研究生名单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 内公示 3 天。
(五)复议。对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培养学 院公示阶段向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 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培养学 院公示阶段或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审领导小组提出 申诉。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审领导小组将组织复议并予以答复。
第六章 荣誉称号授予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为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刷的荣 誉证书或奖品。各培养学院将获得研究生荣誉称号的情况记入学生 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荣誉称号评审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否则 取消获奖资格,追回所得荣誉称号和证书,并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 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