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成长成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学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统筹纳入到全校研究生奖励体系中,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按教育部及重庆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申请基本条件:
(一)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德优品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智: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较强,发展潜能好。
二年级研究生上一学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成绩达85分及以上,平均学分成绩计算方式为:
平均学分成绩= 。
高年级研究生上一学年无课程学分的,学位论文开题答辩一次性通过者,平均学分成绩按85分计算;修改后通过者,平均学分成绩按70分计算。
(三)体:身心健康,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
(四)美:注重美育,具有高尚的情操和优良的文明素养,具有较强的审美能力。
(五)劳:劳动观念较强,热心参与劳动,积极参加实践活动,寝室整洁。
第六条研究生在评审年度内取得特别突出成果或荣誉,为学校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的,可一事一议。
第七条 评审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延长修学年限或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含补修课程)。
(三)研究生中期考核未通过者。
(四)奖学金评选提交材料时弄虚作假者。
(五)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六)无正当事由未按规定报到注册者。
(七)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或其他语种相应级别考试的二、三年级研究生。
第三章评分标准
第八条 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的研究生,根据其操行评定得分、上一学年度的平均学分成绩及科技创新奖励分进行综合排名。
第九条 研究生操行评定得分
研究生操行评定得分基本分为80分,满分为100分。操行评定得分由学院组织研究生辅导员、班级研究生干部、研究生代表等,在评审年度内根据《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操行评定得分加减分标准》(见附件1)对研究生德、体、美、劳操行表现评分。
第十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励分
研究生科技创新得分按《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励加分标准》(见附件2)计分,专利、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成果奖励、荣誉称号、学科竞赛奖励等每一类别加分至多计算六项,以鼓励学生注重成果质量、全面发展。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励名额,结合各培养学院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分配各领域或培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
第五章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培养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为成员,负责统筹全校评审工作。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各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培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适合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备案。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按照“研究生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学院评审工作组评审、学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由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
(二)导师推荐。导师根据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创新能力、体育和美育情况等提出推荐意见。
(三)培养学院评审工作组评审。由培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组长召集相关成员根据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其操行评定、上一学年度的平均学分成绩及科技创新等进行综合考评,择优推荐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学院评审公示后的拟获奖研究生或推荐研究生名单进行审议、评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获奖研究生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复议。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学院公示阶段向培养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学院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培养学院公示阶段或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将组织复议并予以答复。
第七章奖学金发放与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各培养学院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文件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重科院〔2018〕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操行评定得分加减分标准
2.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励加分标准
附件1
研究生操行评定得分加减分标准
一、加分项(最多不超过20分)
1.参加义务献血、有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行为的,经认证后,分别加1分、5分。
2.担任学校研究生会、直属团支部主席团干部,加3分;其他干部加2分。
3.担任学院及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学院党支部委员,加2分。
4.参与各类文体赛事获得个人或者集体奖,获校级前三名奖励依次分别加3分、2分、1分,获省部级部门前三名奖励依次分别加5分、4分、3分;国家级前三名奖励,依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
二、扣分项
1.受到学院、学校通报批评分别扣5分、10分/次。
2.所在寝室卫生检查被评为差的扣2分/次。
3.无故缺席学校、学院或班级集体活动,扣2分/次。